(2017)鲁1002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明开与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开,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开,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驾前村。被执行人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法定代表人衣淑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开与被执行人威海祥和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2005)威民再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2016年11月18日,本院自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执行款***元。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元(2015年12月30日前的费用),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2005)威民再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额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秦宪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