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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涛与唐钟明、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唐钟明,董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521号原告:刘涛,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娇,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钟明,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董君,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刘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钱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