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3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小洲社区上小洲经济合作社与严仪章、潘成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小洲社区上小洲经济合作社,严仪章,潘成新,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3民初222号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小洲社区上小洲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小洲社区上小洲,组织机构代码77509374-0。负责人:严远洪委托代理人:吴达良,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仪章,男,xx年xx月xx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被告:潘成新,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923962-3。法定代表人:林荣提。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小洲社区上小洲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严仪章、潘成新、第三人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小洲社区上小洲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小洲社区上小洲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小洲社区上小洲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54元,合共6254元,由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小洲社区上小洲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赵凡宜审 判 员 徐海球人民陪审员 黄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伯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