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梅、梁启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梁启权,朱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刘梅,男,1953年3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梁启权,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朱会萍,女,1967年7月3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2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启权、朱会萍在你处的占地补偿款9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