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田秀艳与边廷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艳,边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746号申请执行人田秀艳,住四平市。被执行人边廷军,住四平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田秀艳与被执行人边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764元。在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及利息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