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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江门市蓬江区华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江门市蓬江区华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银丰钞票清分服务有限公司,唐耀宁,李红阮,唐振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财保54号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黄荫鸿。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华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唐耀宁。被申请人:江门市银丰钞票清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唐耀宁。被申请人:唐耀宁,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李红阮,女,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唐振泉,男,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4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林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关冬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