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彦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彦成,张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彦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被执行人:张彦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彦磊、张彦成贷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