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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宣州与被告冯玉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宣州,冯玉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212号原告:吴宣州,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宣城市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冯玉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宣城市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吴宣州与被告冯玉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吴宣州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宣州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宣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0元,由吴宣州负担。审判员  刘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晨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