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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龙友瑞、龙宗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友瑞,龙宗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2刑初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友瑞(绰号“鲁仔”),男,1966年5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为湖南省蓝山县。2016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龙宗六(绰号“六拐”),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为湖南省蓝山县。2016年6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邓振林,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友瑞、龙宗六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友瑞、龙宗六及辩护人蓝战立、邓振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龙友瑞驾驶湘M×××××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伙同被告人龙宗六欲将车上的雷管和炸药运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县,在途经“二广高速”丰阳公安检查站时被拦停。民警当场在龙友瑞驾驶的湘M×××××号五菱小客车上查获疑似电雷管6356发、疑似乳化炸药720公斤。龙宗六趁民警检查车辆时逃走,2016年6月27日,龙宗六在湖南省株州市荷塘区“天鹅花园”被抓获归案。2016年4月15日,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疑似乳化炸药抽样进行常见无机炸药定性分析鉴定,检出NH4+、NO3-成分。2016年7月21日,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对查获的疑似电雷管、疑似乳化炸药抽样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疑似电雷管为工业电雷管,具备正常起爆能力;疑似乳化炸药各组分质量分数为:铵盐(以硝酸铵计)72.0%、水分9.9%、油相材料及其他物质18.1%,为乳化炸药,具有爆炸性。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龙友瑞、龙宗六结伙非法运输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友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如下辩解:1、其只负责帮龙宗六运货,并不知道运输的物品是爆炸物;2、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有异议,其不认罪。辩护人蓝战立提出的辩解意见是:龙友瑞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理由如下:1、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实被告人龙友瑞明知车上的货物是爆炸物仍然提供运输服务。2、龙友瑞2016年4月9日晚驾车从蓝山往返宜章途中被公路监控所拍的照片不能证实龙友瑞、龙宗六在案发前一天是到外地购买、运输爆炸物品。3、侦查机关没有查明车上装载的爆炸物属于谁,也没有查明这些爆炸物从何处何人购买或装运,更没有查明龙友瑞将要把这些爆炸物运送或贩卖给何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有效、合法的证据链。被告人龙宗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没有意见,辩称其与龙友瑞共同实施犯罪,龙友瑞负责联系爆炸物的买家和卖家。辩护人邓振林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宗六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龙宗六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龙宗六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龙宗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和案件性质起到关键作用,认罪态度好。三、爆炸物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没有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四、被告人龙宗六是初犯、偶犯。请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龙友瑞驾驶湘M×××××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伙同被告人龙宗六去到湖南宜章县运输了一批炸药和雷管回到湖南省蓝山县。次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龙友瑞驾驶同辆客车伙同被告人龙宗六欲将车上的雷管和炸药运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县,在途经“二广高速”丰阳公安检查站时被拦停。民警当场在龙友瑞驾驶的湘M×××××号五菱小客车上查获疑似电雷管6356发、疑似乳化炸药720公斤。龙宗六趁民警检查车辆时逃走,2016年6月27日,龙宗六在湖南省株州市荷塘区“天鹅花园”被抓获归案。2016年4月15日,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疑似乳化炸药抽样进行常见无机炸药定性分析鉴定,检出NH4+、NO3-成分。2016年7月21日,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对查获的疑似电雷管、疑似乳化炸药抽样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疑似电雷管为工业电雷管,具备正常起爆能力;疑似乳化炸药各组分质量分数为:铵盐(以硝酸铵计)72.0%、水分9.9%、油相材料及其他物质18.1%,为乳化炸药,具有爆炸性。上述事实,有下列在庭审中出示,经过辨认、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龙友瑞、龙宗六的出生年月日等身份情况,两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10日8时30分许,连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接二广高速丰阳公安检查站报称,查获了一辆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的小型普通客车。民警赶往现场后,当场在被告人龙友瑞驾驶的湘M×××××号五菱小客车上查获非法运输的疑似电雷管6356发、疑似乳化炸药720公斤。民警将被告人龙友瑞拘传接受讯问,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趁民警检查车辆时逃逸。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龙宗六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于2016年5月25日登记为在逃人员。4、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龙宗六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被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区分局茨菇塘派出所抓获并移交连州市公安局处理。5、扣押清单,证明连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于2016年4月10日依法扣押龙友瑞持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手机两部、电雷管6356发、2号岩石乳化炸药720公斤。6、合格证,证明查获的乳化炸药的生产单位是郴州七三二零化工有限公司。7、物品0T72W24L160119497的轨迹,证明通过民爆信息系统查询,郴州七三二零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条码炸药于2016年1月29日入库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关于要求出具对查获民爆物品样品检测结果的复函,证明经郴州七三二零化工有限公司检验,连州市公安局丰阳检查站查获的民爆物品是其公司生产的2号岩石乳化炸药,经现场测定该样品具有正常爆炸性能。9、宜章县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表,由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提供,证明2016年4月12日,编码为“493拆、497-4940T72W24L160119”的炸药由刘某1领用用于“吉港”工地。10、机动车登记表、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明号牌号码湘M×××××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是龙友瑞,该车没有在道路运输部门办理营运危爆物品等资质证。11、开户资料与通话记录,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提供,证明号码189××××4351的用户是谭敏,在2016年4月10日10时53分至12时42分期间,与号码155××××8328用户通话3次;号码183××××5090未实名登记,该号码与号码159××××7600、138××××7681通话频繁,在4月9日与号码138××××7681通话五次。12、开户资料与通话记录,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蓝山县分公司提供,证明号码131××××3865的用户是龙友瑞,其与号码155××××8328用户在2016年4月9日17时33分通话一次,在4月10日6时30分至6时55分期间通话四次;与号码159××××7600用户在4月10日6时26分通话一次。号码155××××8986的用户是龙某2,该用户与号码155××××8328、155××××8228用户通话频繁,其中在2016年4月9日晚21时22分与号码155××××8228用户通话一次。13、用户资料与通话记录,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提供,证明号码159××××7600的用户是黄林锋,号码所属地域是汕尾,黄林锋身份证地址为湖南省临武县。14、说明,由连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证明通过工作发现,号码138××××7681的机主是湖南省宜章县栗源镇的陈家定,号码155××××8328的机主是龙宗六。(二)证人证言1、证人龙某1的证言,证明龙友瑞会开车出去拉客,但由于其住在女儿家,不清楚龙友瑞有没有开车跑长途,也不知道他有无做其它生意。龙宗六是其堂妹龙某2的丈夫,不识字,其也没有看过他开汽车。其记不清楚2016年4月9日、10日发生了什么事。其电话号码为155××××8228。2、证人龙某2的证言,2016年清明节过后,其丈夫龙宗六与其商量说其堂姐夫龙友瑞想和他合伙做一单雷管炸药的生意,其考虑到自己治病需要用钱就默许了。当时,其家中只有一万元现金,其丈夫说得要去借几万块才够。4月9日20时许,其丈夫告知其当晚要和龙友瑞去宜章从卖家手中接货,其觉得风险太大就叫他不要做这个生意了,结果两人吵了一架。过了一会,其堂姐龙某1给其打电话叫其丈夫去一趟他家,随后其丈夫就出门了,其没有注意他拿了什么东西出去,也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回家的。第二天一大早,其丈夫吃完早餐就出门了,因两人前一天吵了架,他没有告诉其要去哪里做什么。直到晚上22时左右,其丈夫才回到家,说他和龙友瑞早上在拉雷管炸药去广东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拦掉了,他趁民警不注意逃跑了,还说他为了买这批货从其姐姐龙某4处借了三万元。其丈夫怕因这事被抓住到处东躲西藏,期间,公安人员找上门,其劝说其丈夫去自首,龙某1却叫其不要让他去自首,所以他就躲到了湖南省株洲市。其丈夫不会驾驶汽车,也不识字,更不会用汽车导航。经照片辨认,龙某2辨认出龙友瑞。证人龙某3的证言,证明龙友瑞、龙宗六是湖南省蓝山县新圩镇龙家坊村的村民,龙友瑞的妻子是龙某1,龙宗六的妻子是龙某2,龙某1与龙某2是堂姐妹。龙某1是其小姨,号码是155××××8228;其姨丈龙友瑞有两个号码,但其不知道具体是什么。经照片辨认,龙某3辨认出龙友瑞、龙宗六。证人龙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清明节前,其回龙家坊村扫墓的时候遇见龙宗六,龙宗六说其妹妹龙某2患有乳腺癌,需要向其借三万元治病。于是,其就借了三万元给他,没有要他写借条。证人龙某5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0日9时许,其姑爷龙宗六用155××××8328的手机给其打电话(号码为189××××4351),叫其去连州接他回蓝山。其在连州丰阳下高速后,在连州回蓝山的省道路边接到了龙宗六,龙宗六没有告诉其当天去连州做什么。后来,其听村民说龙宗六与龙友瑞一起做炸药生意,他们在拉炸药路过连州丰阳高速检查站时被查获,龙友瑞被抓了。证人周某(湖南省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库管员)的证言,证明其主要负责雷管的出入库收发管理登记,吴某3负责炸药的出入库收发管理登记,两人在平时工作中共同协作。分公司与民众实业公司共用仓库,每发雷管的出入库严格按照从厂家到领用人的流向按照编号与条形码登记,炸药只有条形码没有编号,民众实业公司从厂家进货后按照厂家生产的批次和条形码进行登记入库,厂家会给一套备用条形码以防炸药在运输途中损坏贴箱的条形码。因民众公司与其所在的分公司同属于铁军总公司,就没有按照条形码对箱发放,为了贪图方便,在与领用人对好领用数量后就按量发放,没有核对过出库炸药箱上的条形码与出库登记的备用条形码是否一致。2016年1月29日,条形码编号为“491-5270T72W24L160119”的炸药入库,由库管员郑志新签收的。2016年4月12日,刘某1给“吉港”工地领用了一批炸药,炸药的数量是正确的,但登记的条形码“493拆、497-4940T72W24L160119”是从公司领到的备用条形码中随意抽取录入手持机并登记在册。7、证人吴某1、刘某1、吴某2、吴某3、刘某2的证言与证人周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的民用爆炸物品发放不规范,未如实在台账上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编码,登记的编码与民用爆炸物品箱子外面贴的编码不一致。(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龙友瑞的供述,证明2016年4月7日,“老陆”让其帮忙在4月10日运输一批货物,需要两天时间,答应事后给其3000元酬劳。4月10日早上6时许,“老陆”去到其位于湖南省蓝山县新圩镇龙家坊村的家中驾驶其湘M×××××小客车自己去临武装货。当日7时许,“老陆”就把车开回来了,还在车二排和后排装满了用大蛇皮袋套着的货物,但其没有问他是何物。随后,其驾驶车辆按照“老陆”设置好的导航路线和龙宗六从湖南蓝山县新圩镇出发,途经连州市二广高速丰阳公安检查站接受公安民警检查时,其才知道车上装着的货物是炸药。经清点,车内共装有炸药720公斤,电雷管6356枚。龙宗六在民警检查过程中逃跑了。“老陆”是其隔壁镇的人,但其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民警从其车上扣押了两台手机,其中白色VIVO手机是其使用的,号码是131××××3865;有COMIO标志的黑色手机是“老陆”的,号码是183××××5090。2016年4月9日晚21时许,其驾驶湘M×××××小客车和龙宗六从新圩镇出发途经临武、临岳高速、黄沙堡、一六去到宜章准备泡温泉,后来没有泡成就沿原路返回,回到家约凌晨1时。经照片辨认,被告人龙友瑞辨认出龙宗六。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龙友瑞指认出湘M×××××号牌小汽车是其用于运输爆炸物的车辆,车内装载的物品是炸药和雷管,电雷管用蛇皮袋装着,炸药箱外有“2号岩石乳化炸药AE-HLC”字样,其中一炸药箱外贴有内容为“0T72W24L160119497”的条形码,炸药合格证显示生产单位是郴州七三二零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龙宗六的供述,证明2016年清明节过后的一两天,龙友瑞与其商量合伙出资运输三十箱炸药和六千多发雷管到广东省卖,共需要七万元资金,叫其出资四万元,其没有当场答应他。第二天,龙友瑞说每箱炸药能赚400元,每发雷管能赚2元多,其听说有钱赚就答应了。4月9日晚20时许,其妻子接到龙某1的电话说龙友瑞有急事要其去他家,其去到后,龙友瑞说一会要其一起去宜章县运输炸药和雷管,叫其回家拿钱。于是,其立即回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四万元返回龙友瑞家中当面给他,龙友瑞把钱放在一个塑料袋后就驾驶他的小型客车与其一起出发了。从临武县上高速,在宜章出口出来后到了路边的一个加油站,龙友瑞叫其先下车,他会自己去装炸药和雷管。约十分钟后,龙友瑞开车回来说走错路,他们往回走了约两公里,龙友瑞又叫其先下车。过了二十分钟,龙友瑞开车回来,其上车后发现后排都是用深色蛇皮袋装着一箱箱的炸药,两个黄色的蛇皮袋装着雷管。在原路返回的途中,龙友瑞叫其第二天早上七点一起去广东卖车上的炸药和雷管。第二天吃完早餐,他们就出发了,其看到龙友瑞将导航的终点设置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县。龙友瑞在车上放有两台手机,一台白色,一台黑色。4月9日晚,其和龙友瑞去宜章装炸药雷管的时候,看到龙友瑞用这部黑色手机跟对方通话。途经丰阳检查站时,他们的车被拦停检查,其趁警察不注意逃跑了并打电话叫其侄子龙某5开车来接。其不知道炸药和雷管是向谁买的,也不知道将要卖给谁。经照片辨认,被告人龙宗六辨认出龙友瑞。(四)鉴定意见1、清公(司)鉴(化)字[2016]04022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明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查获的炸药中检出NH4+、NO3-成分。2、技术鉴定报告,证明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本案爆炸嫌疑物进行了技术鉴定,1号嫌疑物为工业电雷管,具备正常起爆能力;2号嫌疑物各组分质量分数为:铵盐(以硝酸铵计)72%、水分9.9%、油相材料及其他物质18.1%,为乳化炸药,具有爆炸性。(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本案案发中心现场位于二广高速G55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丰阳公安检查站,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疑似电雷管6356枚,疑似炸药720公斤,其中一箱炸药贴有编号为“0T72W24L160119497”的条形码,物品名称为“2号岩石乳化炸药”,重量“24千克”,生产日期“160119”,生产厂家是“郴州七三二零化工有限公司”。在号牌为湘M×××××小客车的驾驶室查获两部手机,一部号码为131××××3865的白色VIVO手机,一部号码为183××××5090的有“COMIO”标志的黑色手机。(六)视听资料1、湘M×××××五菱小客车的运动轨迹监控录像,由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提供,证明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治安卡口共抓拍到该小客车四张图片,2016年3月5日进城方向和出城方向各一张,图片显示副驾驶位空;2016年4月9日22时42分抓拍一张该车进城方向的图片,驾驶位和副驾驶位各一人,后排看不出有物品;同日23时19分抓拍一张该车出城方向的图片,车内人员不变,后排可看出堆满物品。2、湘M×××××五菱小客车的运动轨迹监控录像,由湖南省蓝山县公安局提供,证明该小客车于2016年4月10日7时29分上高速。上述证据中除被告人龙友瑞的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均能证明被告人龙友瑞、龙宗六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事实,证据来源合法,予以采信。被告人龙友瑞的供述存在矛盾,与常识、常理相悖,其在庭审中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友瑞、龙宗六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运输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龙友瑞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龙友瑞不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辩护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龙宗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龙宗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友瑞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0年4月10日止。)二、被告人龙宗六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三、没收从龙友瑞驾驶的湘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查获的电雷管6356发、2号岩石乳化炸药720公斤,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四、没收被告人龙友瑞的作案工具五菱牌LZW6407B3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白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COMIO手机一部,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卓文审 判 员 袁伟强审 判 员 李海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煜书 记 员 陈颖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