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319张艳与王照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王照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319号原告:张艳,女,1993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王照翔,男,1994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王照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判员 唐春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