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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319张艳与王照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王照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319号原告:张艳,女,1993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王照翔,男,1994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王照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判员  唐春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