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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177号原告: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浏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94179409。法定代表人:汪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琦,该公司法务。被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01261K(4-4)。法定代表人:倪晋贵。原告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27元,减半收取536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苏雨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