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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樊健龙与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健龙,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145号原告:樊健龙,男,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人。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西沟西环路431号。原告樊健龙与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樊健龙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樊健龙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樊健龙负担。审判员  贺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邹玲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