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执复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第一高级中学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第一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复29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六条路建工大厦***号。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牡丹江市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牡丹江市江南新区玄武湖路*号。法定代表人:卜祥林,该校校长。复议申请人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执异14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案终结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效国审判员 李瑞新审判员 郑雪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崔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