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梅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梅旭东,王蓓蕾,浙江雁荡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颜三路116号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11364100P。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美琳(特别授权),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梅旭东,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王蓓蕾,女,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浙江雁荡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雁荡镇霄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71903988H。法定代表人:梅旭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金荣,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金)裁字第00089号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旭东、王蓓蕾、浙江雁荡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梅旭东、王蓓蕾、浙江雁荡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金荣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旭东、王蓓蕾、浙江雁荡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金荣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见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建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