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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田新凤与张韬,秦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凤,张韬,秦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025号原告:田新凤,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张韬,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秦焕萍,女,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凤与被告张韬、秦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退还791.50元。其余受理费7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雪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华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