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田新凤与张韬,秦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凤,张韬,秦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025号原告:田新凤,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张韬,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秦焕萍,女,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凤与被告张韬、秦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退还791.50元。其余受理费7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雪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华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