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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辖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晓娟、任刚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娟,任刚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辖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娟,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刚涛,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陈铎、王凯丽,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晓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989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晓娟上诉称:请求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98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县(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应由上诉人王晓娟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邯郸县(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现有王晓娟身份证证明上诉人在邯郸县居住,故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王晓娟的住所地原邯郸县兼庄乡辖区的司法管辖权由丛台区行使,故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杨俊英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郝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