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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611号原告: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68410E。法定代表人:石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颖,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琴,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