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7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红飚与全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飚,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90号申请执行人:陈红飚,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聚祥小区6号门市。被执行人:全胜,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90号陈红飚申请执行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全胜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胜于2017年5月2日已履行了全部执行标的款3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