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永春、河北鑫鸿福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春,河北鑫鸿福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张宁,刘红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367号申请执行人胡永春,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北鑫鸿福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福,经理。被执行人张宁,女,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红福,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3722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红福牌照为冀J×××××北京现代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