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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永春、河北鑫鸿福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春,河北鑫鸿福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张宁,刘红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367号申请执行人胡永春,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北鑫鸿福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福,经理。被执行人张宁,女,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红福,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3722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红福牌照为冀J×××××北京现代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