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547号申请人薛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2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抚养费16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缴纳案件款1600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执行费50元李某某已交纳,(2016)陕0115民初217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2016年11月至12月抚养费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民初217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2016年11月至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