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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与贺润成、徐高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贺润成,徐高磊,王嘉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8号怡和优盘5层。负责人王建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润成,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浴德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高磊,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五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嘉欣,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学生,住太原市。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润成、徐高磊、王嘉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侯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