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书照、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照,赵建国,张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77号申请人:李书照,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赵建国,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址:枣强县。被申请人:张红旗,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枣强县。申请人李书照与被申请人赵建国、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书照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建国、张红旗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俊桂自愿以信用社存单(账号18×××68)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赵建国、张红旗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李书照提供担保用的刘俊桂名下的信用社存单(账号18×××68)3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李书照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