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尚润发、宋志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润发,宋志新,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147号申请人:尚润发,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69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宋志新,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永奇,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尚润发与被申请人宋志新、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宋志新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津A×××××、津B×××××货车,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宋志新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津A×××××、津B×××××货车。依法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大东公路南侧紫盈花园5-4-102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