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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十里铺支行与崔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十里铺支行,崔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328号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十里铺支行,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街道。负责人:朱永强,该支行行长。被告:崔某。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十里铺支行与被告崔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十里铺支行于2017年5月2日以本案已案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十里铺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十里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0元,由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十里铺支行负担。审判员  叶怀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