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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杨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杨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负责人喻文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齐炳强,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杨国霞,女,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道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94224.91元,诉讼费1078元、执行费13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刘 怀助理审判员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