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自宾与杜少会、高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宾,杜少会,高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350号原告:赵自宾,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士波,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杜少会,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彦娜,女,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自宾诉被告杜少会、高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自宾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自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自宾负担。审判长 刘长军审判员 翟新华陪审员 王俊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