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2民特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克峰、陈海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克峰,陈海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特84号申请人:周克峰,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海燕,女,汉族,1952年11月2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集双,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周克峰申请认定陈海燕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克峰称:被申请人陈海燕因患中风病、风痰淤血症一直在温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长期治疗,被申请人陈海燕依然处于植物状态,其长期昏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故请求宣判被申请人陈海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周集双为其监护人。代理人周集双称,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陈海燕,女,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与申请人周克峰系母子关系。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海燕目前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植物生存状态),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海燕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植物生存状态),不能进行指令动作,无法进行交流,个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有效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现申请人周克峰申请认定陈海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经询问陈海燕亲属意见,本院依法确定周集双为被申请人陈海燕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海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集双(男,1952年11月4日,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为陈海燕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鸯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