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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霍其红、李建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其红,李建德,开封市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龙亭房管所,宋建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其红,女,汉族,1961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德,男,汉族,1951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和回族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开封市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龙亭房管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徐毅,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建军,男,回族,1964年1月28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熊海潮,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霍其红、李建德、开封市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龙亭房管所与被上诉人宋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龙亭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亭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建德、霍其红、开封市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龙亭房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杨雯蒨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