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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4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17)黑2704民初33号李XX;辛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辛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4民初33号原告李XX,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XX林业局XX科职工,住XX区XX镇XX小区32号楼2单元502室。被告辛XX,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XX区XX镇XX街7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辛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7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张凤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牛冠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