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4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17)黑2704民初33号李XX;辛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辛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4民初33号原告李XX,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XX林业局XX科职工,住XX区XX镇XX小区32号楼2单元502室。被告辛XX,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XX区XX镇XX街7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辛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7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张凤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牛冠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