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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诺威恩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热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诺威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热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490号原告深圳市诺威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路106号天汇大厦B栋3楼325,组织机构代码58915658-4。法定代表人龚亮。委托代理人李寅午,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热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北岸村北岸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4482352W。法定代表人刘新强。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通知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684元,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费,亦未向本院立案庭提交诉讼费减免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亦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本案应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阎    芸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肖晔瑜(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