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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萍与沈阳市第一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萍,沈阳市第一公证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3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萍,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委托代理人:袁冶,女,汉族,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路。委托代理人:宋振华,男,汉族,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一公证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郝树韫,主任。委托代理人:胡良忠,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萍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第一公证处(简称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赵萍及委托代理人袁冶、宗振华,公证处委托代理人胡良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赵萍在一审期间申请对公正遗嘱的立遗嘱人签名进行司法笔记鉴定,明确遗嘱真实性问题。公证处对此予以反对,理由是生效遗嘱继承案件民事判决已经确定了公正遗嘱的效力。本院认为,争议的公正遗嘱中立遗嘱人签名是否客观真实,应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司法技术手段予以确定,不能简单依据生效判决予以认定。现因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未能对立遗嘱人笔记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故本院将该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由一审法院对争议的笔记真实性问题进行重新核实,据实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794元,退还赵萍。审判长  朱晓英审判员  冯立波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施 跃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