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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傅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执行人傅某,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08)沅民一初字第860号李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傅某应将其与李某共同财产房屋一套(房屋坐落于沅江市庆云山路442号)过户至李某名下。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5月2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6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