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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州海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晓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晓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04号原告郑州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海。委托代理人李玉飞。委托代理人刘海瑛。被告河南省中原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勋。委托代理人毛德荣。委托代理人张彦博。被告张晓娟。委托代理人潘成林。委托代理人杨培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海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原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晓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海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97元,减半收取514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巩大振人民陪审员  谢丽莎人民陪审员  吴桂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中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