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霍威申请湖南华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威,湖南华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霍威,男,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城郊乡。被执行人湖南华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工业园区龙舟南路。法定代表人林继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威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华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志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