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兴群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兴群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062号之一原告: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工业大道49号B幢(金纱制衣有限公司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11836586。法定代表人:吴康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生,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津南,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兴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悦胜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邹兴华。原告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兴群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原告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家居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