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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利与孙闯、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孙闯,徐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04民初654号原告:孙利,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情妮、罗夕,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闯,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被告徐军,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原告孙利与被告孙闯、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情妮、罗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闯、徐军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51042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2015年开始到原告处赊购农药、化肥。截至2016年二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213250元,后二被告退了部分化肥,尚欠原告货款151042元。此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上。被告孙闯、徐军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月8日登记结婚。自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8月15日,二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农药、化肥,被告孙闯本人或由被告徐军以孙闯名义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计36份,共计213250元。原告自认二被告退还其部分化肥价值62208元,尚欠151042元。上述事实,有欠据36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欠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据。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农药、化肥并拖欠原告151042元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予偿还。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一节,原、被告在欠据中虽未约定利息,但二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故应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计息期间自起诉之日(2017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上述欠款及利息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闯、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连带给付原告孙利货款151042元及利息,计息期间自2017年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1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邹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