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原与王海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原,王海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3701号原告:张原,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振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颍,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旻,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原与被告王海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