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435号原告:马某某,男,1950年生,汉族,临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某1,男,现年50岁,汉族,临县某某镇某某村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现年50岁,汉族,住临县,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农历8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450元计算的利息,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连带承担。经查,临县某某镇某某村在合并村委后,变更为某某镇某某1村某某组,该组没有姓名为原告马某某诉状中所列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某1)的村民。本院认为,原告以承贷人王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该被告住址不明确,违反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广明人民陪审员 张晓梅人民陪审员 高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