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信建德铸钢有限公司与王要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327执507号洛阳信建德铸钢有限公司:你(或你单位)与王要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327民初2600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要红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标的款金额100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168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