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于伟英、唐凤波与付振波、王立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伟英,唐凤波,付振波,王立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651号原告:于伟英,女,1972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原告:唐凤波,女,1976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付振波,男,1980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王立波,女,1983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伟英、唐凤波与被告付振波、王立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伟英、唐凤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伟英、唐凤波以与被告付振波、王立波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伟英、唐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于伟英、唐凤波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