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陶现生、张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现生,张豹,吴振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973号申请执行人陶现生,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张豹,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吴振威,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申请执行人陶现生与被执行人张豹、吴振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4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024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97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代理审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