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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栋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苏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平山路三新庄路口向北行驶至平山路化校东门南300米处时,逆向行驶且观察不足,与行人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里大队认定,陈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此外,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刘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尸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相关查询结果;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公安网接警信息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经缓刑听证及征求其居住社区的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圣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