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君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君怡,周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斌,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1484467-7。被执行人:刘君怡,女,住永新县。被执行人:周桂明,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里田计生征决字[2016]第378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以(2016)赣0830财保170号裁定书冻结了刘君怡、周桂明银行存款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君怡、周桂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刘君怡、周桂明银行存款30000元至永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盛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