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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区家良与茹洁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家良,茹洁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1883号原告:区家良,1959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茹洁容,1959年X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区家良与被告茹洁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家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茹洁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区家良诉称:被告作为房屋中介,给原告推荐XXXXX号XX、XX房的住房买卖,并于2016年6月28日收取了原告订金叁万元正,即时写下收据及承诺:“如办不了公证或过户,则无条件退回叁万元人民币”。原告交付订金后,被告不能助原告取得该受让房产的接收和使用,甚至连门也进不了。更未能促使产权人与原告进行公证或房产过户。产权人也以多种理由推卸。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购房订金叁万元。被告茹洁容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出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坐落于白云区西××路××街××房,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共有情况为陆荣洪等五人各占1/5份额,原告表示经被告介绍购买其中陆荣洪的1/5份额(由岑丽华及其女儿继承),因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不同意,故无法办理公证或过户。原告主张被告收取其订金3万元,被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现收到区家良交来买西槎路桥德街XX号XX号XX房岑丽华和她女儿所占部份,订金叁万元正人民币,室内用面积所见约23㎡左右,总价实收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如办不了公证或过户,则无条件退回叁万元正人民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取的订金3万元,被告至今未退还。以上事实,有收据、房地产权证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购买XXXXX号XX号XX房的订金3万元,并承诺如办不了该房屋的公证或过户,则无条件退还,原告现主张因至今无法办理公证或过户,故要求被告退回上述3万元订金,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未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实已办理公证或过户,故被告应按其承诺退还原告订金3万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3万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茹洁容向原告区家良退还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茹洁容负担。上述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向军人民陪审员  朱 玲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廖若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