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农安县靠山镇财政所与李作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靠山镇财政所,李作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537号原告:农安县靠山镇财政所负责人:姚希印,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安县靠山镇财政所所长,住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作富,男,193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原告农安县靠山镇财政所与被告李作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农安县靠山镇财政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靠山镇财政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农安县靠山镇财政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韩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