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拉萨山泉饮料有限公司、祝万华等与成都市众和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拉萨山泉饮料有限公司,祝万华,杨小红,成都市众和联投资有限公司,袁红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终244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拉萨山泉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祝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革,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务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祝万华,男,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革,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务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小红,女,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革,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务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众和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田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袁红,女,汉族,经商,现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拉萨山泉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泉公司)、杨小红、祝万华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众和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联公司)、原审第三人袁红之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6)藏010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上诉人山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祝万华以及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务阳,被上诉人众和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园及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袁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第三人山泉公司股东杨红利,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6)藏010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尼玛卓嘎审判员 根堆然吉审判员 加央曲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索朗德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