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虎、赵萍与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赵萍,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52号原告:张虎,男,汉族。原告:赵萍,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梅,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西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尧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宫超,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虎、赵萍与被告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张虎、赵萍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虎、赵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虎、赵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虎、赵萍负担。审判员 马晓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