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8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应生、支淑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胡应生,支淑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243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宇静,女,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被告胡应生,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支淑芳,女,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55号2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362502197705082823。湖北建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监一级公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胡应生。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应生、支淑芳、湖北建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