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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247号原告:滁州市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大王办事处大王村。法定代表人:嵇家琴,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正华,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滁州市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滁州市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滁州市亿达新型墙体材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子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