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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文钊与重庆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钊,重庆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958号原告:唐文钊,女,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荣立澜,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2673957D。法定代表人肖方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大坤,系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钊与被告重庆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钊以被告重庆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对其被拆迁房屋进行安置为由诉至法院。经审查,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依法应予以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文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依法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焜棋 更多数据: